国家发改委环境资源综合利用司司长李静表示,据资料显示,目前中国电视机、洗衣机、电冰箱、空调器、电脑五大类家电的社会保有量超过10亿台,按家电正常使用寿命10年~15年计算,每年将产生3000多万台的报废家电。所以,《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》即将正式出台并实施的消息又一次让家电产业人声鼎沸。而规范旧家电与废家电的《旧货品质鉴定通则》和《旧货品质鉴定旧家用电器》也即将出台。按理说,三大法规对旧家电的处理环节进行了前后截击,不过其中有一条提案引起了各方的关注,那就是“彩电使用七年后强制报废”!
在海南三亚举办的彩电厂家内部研讨会上,国内彩电厂商(包括TCL、长虹、创维、康佳、海信、夏新等国内领头厂商)纷纷提出实施“彩电使用7年后强制报废”的规定,厂家一致认为,这个规定将加速家电产品的更新换代。
创维董事局主席王殿甫表示,一旦规定实施,国内彩电厂家将统一粘贴“7年强制报废”的标签,这个规定需要国家拥有完善的废旧家电回收体系。据了解,我国《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》已于去年在国家发改委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。征求意见稿中规定,家电经销商有义务回收消费者的废旧家电。业内人士认为,如果彩电厂家实行“7年强制报废”规定,无疑增加了企业对废旧家电处理的负担。
王殿甫同时表示,彩电使用7年强制报废并不是“企业垄断”,不存在用7年扔掉舍不得的问题。他认为,随着技术的更新,电视的清晰度越来越高,设备更新也是必然的,消费者不会不愿意。
信息产业部经济运行司有关负责人表示:彩电使用7年强制报废是正确的。目前我国共有4亿台彩电,明确家电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对消费者是有益的。彩电使用年限过长容易对眼睛造成损害,辐射也会随之增加,旧彩电出现短路的可能性增大,严重的还会引起燃烧甚至爆炸。任何产品都不可能无限期地使用下去,老化后会产生安全问题,所以超期服役的家电产品如出现安全问题将不再由企业负责。
而国家发改委网站的民意调查则显示,大多数消费者认为,彩电使用7年强制报废涉嫌“企业垄断”,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。
我们看一下邻国日本,一个电子产品高度发达的国家,有关旧电器处理的《日本家电再生利用法》的主要规定:
消费者处置废弃家用电器,必须交给零售商,并按要求支付回收利用的费用,包括收集、运输和再商品化的费用;零售商有责任回收特定的四种废弃家电,并交付给制造商再商品化;制造商有责任回收特定的四种废弃家电;应在指定的场所回收;回收场所必须具备再商品化的条件,以利于零售商和市镇村顺利交付废弃家电;对回收的废弃家电应按标准实施再商品化;市镇村可将收集的废弃家电交给制造商,也可以自己再商品化。
零售商、制造商必须预先公布特定家用电器回收再利用的费用,费用额度不得超出有效实施再商品化的标准成本,不得妨碍消费者交付废旧家电。目前日本每台空调的回收费为3500日元,电视2700日元,冰箱4600日元,洗衣机2400日元。
而在欧盟,有一个可以自由选择加入的EPR组织,该组织是欧盟环保体系中的关键环节,是“生产者责任延伸”(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)的英文缩写,其中心思想是使生产商应承担的环境责任,不仅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之中,而且还要延伸到产品整个生命周期,特别是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和处置。虽然EPR字面上是生产商负责,但是,由于电子电气产品已经成为生产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消费品,品种多达上百种,仅仅依靠生产商进行收集与处理是难以实现的。因此,欧盟大多数成员国采用了联合机制(Collective System),即政府、生产商、消费者共同参与电子废物的收集与处理。
从国外的几点可以看到,废旧家电报废,不仅仅是一个该不该让某个家电产品报废,而是一种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”的发展,是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法规的一个完善,这是人们环保意识的步步加强的结果。不过国外报废产品都是收费的,这个在国内有点无法想象——我东西不要了,你还要问我收钱!
厂家支持,表示这个规定有助加速产品更新换代;专家指出,即使规定出台,执行的难度也相当大,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标准不合适;而商家则表示,报废不应该是强制性的。各方争议都有,惟独少了消费者的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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