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国首例个人利用淘宝网交易逃税案昨日一审判决,被告人张某借公司名义在淘宝网上卖出近290万元含税商品,被普陀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年,缓刑2年,并处罚金6万元。
淘宝网的卖家主要分为两块,一类是经营B2C品牌和商城业务的大卖家(商城卖家),一类是经营C2C业务个人小卖家。
张某是一家市场策划公司的经理,此前曾在淘宝网上购物,她发现网上交易不仅价格便宜,还可以不提供发票,不缴税,于是也做起了网上生意。
张某起初以公司的名义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个虚拟店铺,主要经营婴儿用品,通过淘宝网的支付宝进行交易。网上的生意越做越火,张某不久就自己在淘宝网上进行婴儿用品的买卖,并设立了私人的银行账户来进行交易。
去年6月到12月,张某的交易额就达到500多万元,其中含税金额近290万元,按规定应缴纳11万余元的税款,张某却分文未缴。随后,检察机关以涉嫌偷税罪将张某的公司及其本人向法院提起公诉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为偷逃国家税款,采用不开具发票、不记账的方式,隐匿经营收入,不进行纳税申报,偷税数额达11万余元,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,依法应予处罚。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,依法可减轻处罚,故作了以上判决,并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0万元。
如果你是淘宝店主,你的网上交易有没上缴过税收?你觉得这么一来,网店的优势会减弱商品售价会上涨么? 先来看看易索网友的看法:
手机专卖-顺捷电脑 表示:我还从来没交过税,网络就是这样的,哈哈。 thomasonchan说:借着公司名义,就应该缴税。 天逸观点:借公司名义进行销售,当然应该缴税,这已经和个人出售或者闲置二手品的性质不一样了。 旧货市场掏宝 说:淘宝上本身竞争很激烈,所有价格一搜索就可以比较,很透明。如果再缴税,还怎么开哦。
下面我们请常驻嘉宾,Jimmy89同学来谈谈他的看法:
美僵·叶子:你好,你觉得这个张某被抓冤不冤? Jimmy89:不冤,因为其实他作为公司来销售,明显就是B2C了,那么和个人对个人这样的C2C性质又不一样了,那么你当然要交税了。有些朋友说什么实体店都在逃税,还要管网上干什么,我觉得这很好笑,警察不可能把所有闯红灯的都抓住,如果恰好抓到的是你,你也没什么好说的,本来规定都在的,只是别人正好没被抓到而已。
美僵·叶子:不过淘宝确实让人看到了什么叫做微利时代,对中国电子商务贡献也绝对是很大的,相信淘宝应该也会有相应办法出台吧。 Jimmy89:淘宝在这块管理上现在看起来是相对滞后,不过国内本来在网络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是比较滞后的,现在这个事件一发生,明摆着要对网络B2C的逃税动刀了,以后正规批量销售产品的网上公司网上商业卖家要靠淘宝逃税,可能会困难了。其他也没什么好说了,反正不管现在国家有规定要交税,你就要交税,没什么好说的。 美僵·叶子:好的,谢谢参与,下周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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